消防站設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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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設置要求

第十條城市規劃區內普通消防站的佈局,應以接到報警後五分鐘內消防隊可以到達責任區邊緣為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消防站的責任區面積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標準型普通消防站不應大於7km2。

小型普通消防站不應大於4km2。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責任區消防任務的,其責任區面積同標準型普通消防站。

第十二條消防站的選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設在責任區內適中位置和便於車輛迅速出動的臨街地段。

二、其主體建築距醫院、學校、幼J L園、託兒所、影劇院、商場等容納人員較多的公共建築的主要疏散出口不應小於50m。

三、責任區內有生產、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單位的,消防站應設置在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或側風處,其邊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應小於 200m。

四、消防站車庫門]應朝向城市道路,至城鎮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宜為10~15m。

第十三條設在綜合性建築物中的消防站,應有獨立的功能分區

所有城市都應設置一級普通消防站,有困難地區可設置二級普通消防站

中等及中等以上城市、發達縣級市和特殊城鎮應設置特勤消防站

城市規劃區有水上消防需要的水域,應設置水上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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