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案證據鏈的形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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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案證據鏈的形成要件

證據鏈的構成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素:一是有適格的證據二是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三是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案件事實排除了合理懷疑。

證據鏈六個規則:

一、證據鏈的概念只能在多個證據存在的條件下適用

二、適用在單獨證據不能直接證明被證事實的情況下

三、每個證據至少要與其他兩個證據具有聯繫

四、各個證據之間應當在大多數情況下呈現一種遞進的或也可稱之為縱向的連接建立關係

五、組成證據鏈的各個證據不拘形式,即,可以是七類證據中的任何一種,即可以是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等

六、證據鏈的集合證明力為各個證據的總和。

證據鏈之中的證據必須能夠相互印證,排除合理懷疑。證據相互印證就是在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為了判斷證據的真偽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將某一證據與案件其他證據進行比對、檢驗,考察證據之間的協調性、一致性,進而證明案件事實的活動。

無論是控訴方提供的控訴證據還是辯護方提供的辯護證據,法官在採納某一證據以及根據全案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必須注重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證據必須得到與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證據的印證性支持,全案證據之間不能有矛盾,應一致性地證明案件事實。對於言詞證據,因為其證明力較低以及具有反覆性的特點,更需要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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