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快遞送貨上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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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快遞送貨上門規定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2019修訂)》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遞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郵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郵政企業採取按地址投遞,,用户領取領取或者用户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

快遞單註明上門投遞的,不得投遞到快遞末端設施、站點。不徵求收件人意見投遞到末端設施的,收件人有權要求重新上門投遞。《條例》草案同時規定,不按快遞單註明要求上門投遞的,或者未按收件人回覆信息要求上門投遞的,可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最高罰款2000元。

此外,針對投訴問題,寄件人、收件人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或者企業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快遞企業投訴,投訴之日起7天內必須回覆對企業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郵政管理機構投訴。快遞企業未按規定限期處理投訴的,可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最高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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