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採購與分散採購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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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採購與分散採購的區別

分散採購與集中採購的區別主要在於採購範圍、實施主體等方面的不同,其區別為:

1、採購範圍不同。集中採購的範圍有《集中採購目錄》規定,即凡屬於目錄內的必須實行集中採購。而分散採購的適用範圍則是《集中採購目錄》以外和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凡是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都可實行分散採購。

2、實施主體不同。集中採購的實施主體只有一個,即集採機構。分散採購的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是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或是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

3、採購目的和作用不同。集中採購具有采購成本低、操作相對規範和社會影響大的特點,目的可以發揮政府採購的規模優勢和政策作用,體現政府採購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則,也有利於政府的集中監管和對分散採購的良好示範作用。而分散採購目的可以藉助單位的技術優勢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的專業優勢,可充分調動單位政府採購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採購效率。

1、採購範圍不同:集中採購範圍由《集中採購目錄》確定,目錄內採購項目必須集中採購,分散採購的範圍則是《集中採購目錄》以外和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凡是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或本部門(單位)有特殊要求且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項目,都可以實行分散採購。

2、實施主體不同:集中採購的實施主體僅為集中採購機構,是非營利的事業法人,不收服務費用。分散採購的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是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或是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除集採機構外的其他主體可以按市場化收取服務費用。

首先默認你問的是體制內的學校吧。這類學校使用財政資金採購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簡單説,分為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類。被納入本級(相應的中央級或省級)財政集中採購目錄內的貨物、服務採購,採用集中採購程序在目錄以外的採購項目,視具體情況分別依法採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適宜的採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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