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費退還一半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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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退還一半有什麼規定

1、當事人起訴,法院審查後預交一定數額的費用,案經審理結案後根據裁判文書確定的數額,把小於預交數額應退給當事人的差額。

2、原告當事人預交訴訟費後,經法院審理,判決由被告承擔,被告補繳後,由人民法院退還給原告。

3、二審案件當事人雙方上訴均繳納訴訟費的,根據法律規定敗訴人承擔的原則,勝訴方可直接辦理退費。

4、一方上訴繳納訴訟費,判決或裁定另一方承擔並繳納後,退還給上訴人繳納的費用,否則待進入執行階段後處理。

5、訴訟中,當事人自願申請撤訴,辦理50%的退費數額。

6、雙方上訴預繳的,案經審理,雙方承擔的,退給當事人的差額部分。

7、案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按協議約定訴訟費承擔,應辦理的退費部分。

訴訟費繳納後,撤訴退還一半訴訟費,是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國務院於2006年12月19日頒佈並在2007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文件。全法共由八章,共計五十六條所組成。《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規定如下:

退訴訟費的最新規定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情況下,應當退還上訴人已經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也應當退還當事人已經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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