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由哪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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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由哪國提出

德國提出的。

在民法上,“權利能力”一詞源於1896年通過的《德國民法典》第1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德國民法典》沒有對權利能力作定義式規定,對權利能力的概念學者有不同的表述。拉倫茨認為:“在法律上,權利能力是指一個人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能力,也即作為權利享有者和法律義務的承擔者的能力。”梅迪庫斯説:“一般説來,權利能力是指‘成為權利和義務載體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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