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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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在通行規範方面,條例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明確提出了“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等九個方面的具體要求,對“使用滿十年”等三類車輛上道路行駛作出禁止性規定,對載物作出指引性規定。此外,條例還明確要求不得醉酒駕駛,不得逆向行駛、牽引動物、手持物品或者瀏覽電子設備等。

在停放規範方面,條例要求電動自行車停放應當規範、有序,不得佔用盲道、人行道、妨礙通行和影響市容環境。此外,為了迴應羣眾適當放寬載人年齡限制的呼聲,條例將搭載人員年齡限制由十二週歲以下放寬到十六週歲以下。為了保障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的生命安全,條例對駕駛、乘坐人員佩戴安全頭盔作出強制性規定,並結合各地實際,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實施的時間和區域。為了推動非標車有序退出同時維護羣眾合法權益,條例規定“本條例實施前按照省、設區的市有關規定申領臨時信息牌的兩輪電動車,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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