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山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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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非煤礦山生產建設行為,加強非煤礦山管理,促進安全生產,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建設、生產、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非煤礦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礦產以外的礦山。

第三條 非煤礦山生產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科學開採、安全生產、綜合利用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非煤礦產資源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非煤礦山發展規劃,建立協調機制,嚴格規範管理,引導企業加大技術改造投入,推動企業提升技術裝備、資源利用、安全生產、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安全生產、公安、工商、環境保護、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煤礦山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1、管理機構:礦山企業應設置安全生產(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制定、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處理,檢查及處理的情況應記錄在案。

2、管理制度: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危險源監控和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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