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溯及力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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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溯及力基本原則

(1)從舊原則。即按照行為時的舊法處理,新法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按照新法處理,新法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要按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 ,則要按照新法處理。

我國修訂的《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使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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