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在編教師辭職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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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在編教師辭職最新規定

(一)在編教師個人提出辭職的,必須向所在學校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經學校負責人(一般是校長)簽署意見後送交區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二)教育局人事科將提出辭職的人員名單提交教育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

(三)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辭職的,到所在學校辦理辭職、工作移交等手續,並由所在學校負責人開具辦理完辭職、工作移交等手續的《證明》。

(四)辭職教師持所在學校的《證明》到教育局人事科處開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並回學校找校長簽字、加蓋學校公章。

(五)辭職教師的個人檔案、人事工資關係轉移至區人才交流中心。

(六)辭職教師持《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30日內到區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人事代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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