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法16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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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觀察的客觀性(不是實例,不是枝節之論,而是自在之物本身)。
(2)這個事物對其他事物的多種多樣的關係的全部總和。
(3)這個事物(或現象)的發展、它自身的運動、它自身的生命。
(4)這個事物中的內在矛盾的傾向。
(5)事物(現象等等)是對立面的總和與統一。
(6)這些對立面、矛盾的趨向等的鬥爭或展開。
(7)分析和綜合的結合,各個部分的分解和所有這些部分的總和、總計。
(8)每個事物(現象等等)的關係不僅是多種多樣的,並且是一般的、普遍的。每個事物(現象、過程等等)是和其他的每個事物聯繫着的。
(9)不僅是對立面的統一,而且是每個規定、質、特徵、方面、特性向每個他者的轉化。
(10)揭露新的方面、關係等等的無限過程。
(11)人對事物、現象、過程等等的認識從現象到本質、從不甚深刻的本質到更深刻的本質的深化的無限過程。
(12)從並存到因果性以及從聯繫和相互依存的一個形式到另一個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
(13)在高級階段上重複低級階段的某些特徵、特性等等。
(15)內容和形式以及形式和內容的鬥爭。拋棄形式、改造內容。
(16)從量到質和從質到量的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