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配件報廢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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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配件報廢規範

電梯強制報廢國家有明確規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電梯應報廢:

(一)建築物僅設計一部電梯(無備用梯)的,使用時間達到15年有備用梯達到18年

(二)屬於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已明令停止生產,而運行時間已超過15年的

(三)主機和其它主要配套件磨損嚴重,設備已經過三次以上大修,再次維修工程的投資費用超過設備折舊殘值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住宅電梯,電梯產權人應向北京有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或北京市房屋設備檢驗檢測所及國家電梯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申請鑑定,予以確定是否需要報廢。

(一)產品質量或安裝質量存在嚴重缺陷

(二)由於建築物結構損壞或電梯發生過嚴重事故,導致中梯設備嚴重損壞的

(三)建築物已嚴重傾斜或沉降,造成電梯運行方向與垂直方向傾斜度大於 15°的

(四)主要機械部件嚴重鏽蝕、變形或電氣設備嚴重老化、損壞的

(五)其它無法保證安全運行基本條件的。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住宅電梯,可申請延期報廢,但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

(一)廠家質量保證書中對產品報廢年限規定超過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對於拖動系統、控制系統、廳(轎)門系統均進行過改造的電梯,經檢測機構鑑定,其功能、技術性能指標均接近新裝住宅電梯水平的。

四、對已達到報廢年限而暫不更新的電梯,產權人應向、電梯檢測機構申請檢測,由電梯檢測機構對該電梯進行技術鑑定。經鑑定可繼續使用的,檢測週期縮短為每六個月一次。

五、為保證居民的乘梯安全,對符合上述報廢條件的住宅電梯,應立即停止運行。報廢電梯主要部件應由檢測機構加蓋報廢印章。各電梯產權人和電梯管理單位要積極籌措資金,及時進行更新或改造,確保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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