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摩托車報廢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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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動摩托車使用年限新規定是什麼
1、電動摩托車使用年限新規定如下:
(1)取消摩托車的報廢年限的要求,摩托車的使用年限最高為13年,達到這個年限的摩托車,無論車況如何,都不能上路,違規上路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2)放寬限摩上路的要求,不再限行。
2、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
第十一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註冊登記。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三)申請註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專用校車辦理註冊登記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二、車輛報廢條件有哪些
車輛報廢條件如下:
1、行駛公里數達到60萬公里
2、未通過年檢或沒有按時年檢的
3、超出國家的排放標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