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買低賣的定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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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買低賣的定罪標準

是合同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高買低賣”行為違背市場規律,在公司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高買低賣”的行為只會讓公司的虧損金額愈來愈大,不是正常的公司經營自救行為。故公司在經營不善、不具備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通過“高買低賣”,將購進的全新白坯布抵作處理布低價出售套現抵債的方式,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利用合同“高買低賣”套現的方式雖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前四項的行為方式,但可以該條第(五)項“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認定合同詐騙。合同不管是口頭合同還是書面合同,只要具備合同的本質特徵,均屬於合同詐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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