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聚集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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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裏所説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範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是社會秩序。
客觀要件
1、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
多次通常是指三次以上,時間間隔沒有規定,按照立法意圖仍可理解為一年內三次以上
2、被組織者、被資助者有非法聚集的事實發生
如果本罪追究未遂的話,就不要求實際發生了非法聚集,只要行為人已着手實施非法聚集,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也可構成本罪。對於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個人傾向於無需設立這種形態,因該罪本來就是情節犯,且只有一個量刑檔即三年以下。
3、擾亂社會秩序,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根據該構成要件,聚集如果是合法的,即使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或許會構成他罪,但不構成本罪。[2]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構成本罪的是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並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