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車輛源頭企業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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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車輛源頭企業處罰標準

針對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這些行為罰款1000-5000元

1、未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職責,或者未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的

2、未建立貨物裝載、配載制度,或者未公示法定裝載、配載標準的

3、未安裝符合標準的稱重設備和監控設備的

4、對駛離裝載、配載地點的貨物運輸車輛未如實計重、檢測,或者未如實出具裝載、配載證明的

5、未建立貨物裝載、配載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對貨物運輸車輛的證件、駕駛人和貨物名稱、重量、尺寸等貨物裝載、配載信息如實登記、保存的。

這些行為罰款3000-3萬元

1、為無號牌、無合法有效證件的車輛裝載、配載貨物的

2、超過標準裝載、配載貨物的

3、允許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駛離的。

02針對貨車司機,這些行為罰款1000-3000元

1、採取鎖閉車輛門窗、安裝影響檢測的裝置等方式逃避、干擾檢測的

2、採取超低速行駛、急剎車、多車輛並排、首尾緊隨、偏離稱重裝置邊輪通過等方式干擾檢測的。

03針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這些行為罰款2000元

1、違反本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駛入高速公路的。

貨運源頭單位對貨運車輛超標準裝載並放行上路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準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準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準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處一萬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準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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