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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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處罰標準

發佈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虛假宣傳一般會對其進行罰款。虛假宣傳,罰款的比例方面的要求應當是存在五千元,如果説虛假宣傳的內容當中,包括有一些法律當中規定的特殊的情形的,應當相應的增加五千元,每增加一項罰款就是會逐步的提高。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户或消費者誤解。

虛假宣傳處罰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廣告的經營者、廣告的發佈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佈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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