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48條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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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48條賠償標準

第 148 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 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 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 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 外,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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