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以房抵債的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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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雙方當事人約定以房抵債協議的,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都認為該以房抵債的合意名為以房抵債,實為債權的擔保。
第二,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雙方當事人達成以房抵債的合意,並完成房產變更登記手續的,該以房抵債行為當然有效。
第三,當事雙方以房抵債的行為具有流押的性質,那麼債權人請求交付房屋的行為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雙方當事人約定以房抵債協議的,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都認為該以房抵債的合意名為以房抵債,實為債權的擔保。
第二,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雙方當事人達成以房抵債的合意,並完成房產變更登記手續的,該以房抵債行為當然有效。
第三,當事雙方以房抵債的行為具有流押的性質,那麼債權人請求交付房屋的行為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