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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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區別

典型合同,亦稱有名合同,指法律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如《民法典》第三編第二分編所規定的各種合同,又如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旅遊法規定的旅遊服務合同等。非典型合同與典型合同相對,指法律尚未規定亦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值得強調的是,雖然法律對典型合同做了細緻周詳的規定,但這些規定絕大多數是任意性或推定性規範。在社會經濟實踐中,非典型合同的普遍應用是交易常態。典型合同存在的意義主要在於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引導,並在當事人欠缺約定時補充當事人的意思。

任意性規範的功能主要在於為當事人的交易提供引導。在當事人未作出充分約定時,提供相應經過檢驗的、被認為是大體公平的、“若當事人對該事項進行協商,通常會如此約定”的補充性規則,從而降低交易的成本。例如,在買賣合同當事人沒有就風險轉移作出約定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604條,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風險標的物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風險。

理論上,還有學者對非典型合同作進一步的分類,包括純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聯立、混合合同等。這些分類在理論上可能成立,但實踐意義是有限的:只要不構成典型合同,裁判者就應當仔細考察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而不宜再套用典型合同規則來解釋和評價這些非典型合同,例如,在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既有租賃房屋的內容,也有承租人為出租人保管財物的內容,其真實意思仍然可能存在“有償租賃+無償保管”或“有償租賃+有償保管”甚至“有償租賃+無償保管+借用合同”等多種可能,具體應如何認定,要解釋相關合同條款,探求當事人真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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