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商不允許開餐飲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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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商不允許開餐飲的法律規定

住宅樓下的商鋪不能開餐飲。

1、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81條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2、餐廳一旦開業,油煙和噪音勢必對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響。

3、2010年,國家環保部發布的《飲食環境保護技術規範》中規定,經油煙淨化後的排放口,與周邊敏感目標距離不應小於20米。新建產生油煙的飲食業單位邊界與環境敏感目標邊界水平間距不宜小於9米。此為行業規範,開設餐飲服務項目應遵照此規範。

擴展資料:

若將購買帶底商的住宅,一定要看清楚開發商對住宅底商的可經營業態進行限制相關規定。

例如餐飲業、KTV等有油煙、噪音污染的業態以及影響社區居民隱私、生活空間的業態。

如發生底商經營中的擾民行為,作為相鄰人的小區居民是否可以依相鄰關係請求底商經營者停止侵害。

如果樓下商鋪影響到生活,適時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商鋪多賣給小業主,所以物業基本無法管制,所以要聯合居民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環保、城管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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