枯竭型煤礦的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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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竭型煤礦的認定條件

資源枯竭煤礦的認定,應根據煤礦認定工作由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煤礦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於每年1月對轄區煤礦企業截止上一年末的保有資源進行核算。

基本原則

1.零星資源優化配置。對夾縫資源、大中型礦山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煤炭資源,不納入省年度總量計劃管控,經省政府同意後,堅持核增產能煤礦優先配置,按需分批積極推進。

2.枯竭礦山就近接替。對資源枯竭煤礦相鄰空白區煤炭資源接續,不納入省年度總量計劃管控,經省政府同意後,堅持已設探礦權、核增產能煤礦優先接替,根據枯竭嚴重程度,逐年有序推進。

3.缺口產能接續配置。經省政府同意後,通過有序推進歷史遺留探礦權轉採礦權,分步推進基金項目公開出讓,堅持嚴而又嚴、合理時序、適度推進空白資源公開出讓等方式,解決缺口產能接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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