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 - 未成年人的分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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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 未成年人的分案程序

1、保障未成人訴訟權利原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

2、專案人員專業化原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動法律援助的權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1、“沒有委託辯護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的法律援助的唯一條件。

2、公檢法是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義務機關:

A.當案件在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負責通知

B.當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負責通知

C.當案件在審判階段:由法院負責通知。

3、未成年人獲得法律援助的程序:公檢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四、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公檢法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1、社會調查主體:公檢法機關。

2、社會調查內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

五、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逮捕措施的原則:

1、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

2、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法院決定逮捕:

A.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B.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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