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 - 未成年人的分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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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未成人訴訟權利原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
2、專案人員專業化原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動法律援助的權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1、“沒有委託辯護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的法律援助的唯一條件。
2、公檢法是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義務機關:
A.當案件在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負責通知
B.當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負責通知
C.當案件在審判階段:由法院負責通知。
3、未成年人獲得法律援助的程序:公檢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四、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公檢法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1、社會調查主體:公檢法機關。
2、社會調查內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
五、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逮捕措施的原則:
1、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
2、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法院決定逮捕:
A.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B.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