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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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汽車數據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汽車數據,包括汽車設計、生產、銷售、使用、運維等過程中的涉及個人信息數據和重要數據。

汽車數據處理,包括汽車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汽車數據處理者,是指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包括汽車製造商、零部件和軟件供應商、經銷商、維修機構以及出行服務企業等。

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車主、駕駛人、乘車人、車外人員等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敏感個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導致車主、駕駛人、乘車人、車外人員等受到歧視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車輛行蹤軌跡、音頻、視頻、圖像和生物識別特徵等信息。

重要數據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數據,包括:

(一)軍事管理區、國防科工單位以及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等重要敏感區域的地理信息、人員流量、車輛流量等數據

(二)車輛流量、物流等反映經濟運行情況的數據

(三)汽車充電網的運行數據

(四)包含人臉信息、車牌信息等的車外視頻、圖像數據

(五)涉及個人信息主體超過10萬人的個人信息

(六)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數據。

第四條 汽車數據處理者處理汽車數據應當合法、正當、具體、明確,與汽車的設計、生產、銷售、使用、運維等直接相關。

第五條 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等制度,加強汽車數據保護,依法履行數據安全義務。

第六條 國家鼓勵汽車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倡導汽車數據處理者在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中堅持:

(一)車內處理原則,除非確有必要不向車外提供

(二)默認不收集原則,除非駕駛人自主設定,每次駕駛時默認設定為不收集狀態

(三)精度範圍適用原則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已經2021年7月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1年第10次室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同意,現予公佈,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共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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