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件生效期與失效期是什麼
證件生效期是指用户辦理的證件從哪一天可以開始使用且就有相應的效力。除了生效期還有有效期,比如身份證有效期是指身份證從發證時間到使用期限結束的這段時間。公民身份證根據辦理時不同年齡段,有效時長也不同。證件失效期的意思就是:證件不在有效期內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規定:
1、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2、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3、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4、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5、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擴展資料:
填寫時將有效期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完整填入即可。 證件有效期一般是指所用的證件從發證時間到使用期限結束的這段時間。
現在辦理很多業務都需要填寫有效證件的相關信息,所以最好隨身攜帶身份證,如果沒有身份證,那麼也可以填寫户口簿、護照等其他有效證件的相關信息。
身份證有效期是根據辦理時的年齡來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五條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的有效期限分為5年、10年、20年、長期4種:
1、未滿16週歲、自願申領身份證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5年
2、16週歲至25週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10年
3、26週歲至45週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20年
4、46週歲以上的公民,身份證長期有效。
《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