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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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區別

     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區別在於制定主體不同。一般説規範性文件指狹義的規範性文件,不包括行政規章和行政法規。

     規章,指規則章程。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範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行為,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併發布實施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準則的規範性文書的總稱。出自明 •徐光啟 《農政全書》卷九:“在京各衙門,仍照軍民糧運見行規則,刊刷易知單冊,給與納户,以便交納扣除。”

     規範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以反覆適用的文件。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規範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範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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