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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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

沒有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當事人申請仲裁和仲裁機構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的前提和基礎。對於沒有仲裁協議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更不能對案件作出裁決。如果仲裁機構對沒有仲裁協議的糾紛案件予以受理並作出了裁決,則違反了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該仲裁裁決也就是違法裁決,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此裁決。

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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