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60歲單位辭退有什麼補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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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60歲單位辭退有什麼補償規定

1、如果滿60歲就被辭退,那麼當事人就有權利要求賠償,當事人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滿半年的按一個月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2、我國法律未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户招聘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這表明我國對於公民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法律規定年滿60歲沒有規定解除勞動關係,我國法律對勞動者勞動年齡沒有限制,超過60歲的人依然可以繼續在工作崗位工作,任何單位不能以員工年滿60歲為藉口去辭退他們。

經濟補償沒有年齡限制。雖然勞動者年齡已過60歲,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仍然繼續履行合同,若用人單位以後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仍然應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到60歲單位辭退沒有補償。因為超過60歲之後,相關的工作的年齡已經達到了錄取和使用的標準。所以相關的用人單位並不會對於超過60歲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和工作年限。進行相關的補貼活動,並且在人員被辭退之後,相關的錄用標準和錄用準則,也沒有提供補貼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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