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錯機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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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錯機制實施辦法

一是把幹部積極創新,大膽試、大膽闖與好大新功,撈政績區分開來

二是把幹部主動作為,敢於擔當與無視組織,個人主義嚴重區分開來

三是把幹部工作中非主觀原因產生的失誤與亂作為、瞎指揮區分開來。對前者的幹部要採取保護容錯的態度,並邦助糾錯整改

第一條 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廣大幹部積極作為、勇於擔當、迎難而上、開拓進取,根據相關指導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審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容錯糾錯是指對單位和個人在推動發展、改革創新、維護穩定過程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失誤,但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錯改正,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第三條 實施容錯糾錯,必須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思想,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第四條 容錯糾錯工作實行一事一議,堅持依紀依法、堅守底線,區別對待、寬嚴相濟,旨在鼓勵改革創新、支持幹事創業、及時預防糾錯。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體幹部職工。

第六條 容錯糾錯的實施主體為審計局黨組。

第七條 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思想,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支持實幹、鼓勵創新。堅持保護改革者、支持擔當者的鮮明導向,努力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誤的良好氛圍,讓黨員幹部卸下思想包袱、放開手腳幹事。

(二)把握政策、區別對待。堅持“七看”標準,合理劃定容錯界限:

一看初衷,是出以公心還是源於私利,是為了單位整體利益及單位和職工合法利益,還是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二看節點,是在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尚未明令禁止前實施,還是明令禁止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看方向,是符合中央、省、市、縣決策部署,還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

四看程序,是履行程序還是破壞規則,是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等程序,還是利用職權獨斷專行、搞暗箱操作

五看緣由,是無心過失還是有心之過,是遵守黨紀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誤還是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經驗不足而造成的失誤或失敗,還是主觀故意、失職瀆職等

六看後果,是輕微負面影響,還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嚴重危害

七看處置,是積極主動採取措施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還是掩蓋過失、知錯不改。

(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辯證歷史地看待和處理改革發展不同時期出現的不同問題,尊重發展歷史,綜合考慮問題發生的背景原因、動機目的、政策依據、性質後果等方面因素,認真甄別、準確研判、妥善處置,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執紀效果的統一。

(四)嚴守底線、精準量紀。嚴守黨紀“高壓線”,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正確辨別失誤過失與違紀違法的情形,在支持和保護改革創新的同時,堅決懲治借改革創新之名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利益輸送以及嚴重侵害職工羣眾利益等行為,堅決杜絕保護變庇護、寬容變縱容,保持監督執紀嚴、緊、硬。

第八條 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建立容錯機制,容錯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法律法規和紀律沒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但符合黨組決策部署精神的。

(二)經過民主決策程序,不是個人專斷、一意孤行的。

(三)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沒有為自己、他人或其他組織謀取不當利益的。

(四)沒有與其他組織或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

(五)主動糾錯,及時挽回損失或消除不良影響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質量責任事故和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事故,或未引發嚴重羣體上訪事件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研究認定可以容錯免責或減輕責任:

(一)在決策中嚴格執行了民主決策程序、“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等規定,充分評估和積極防控決策風險,進行探索性試驗而出現失誤的。

(二)在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出於擔當盡責,緊急情況下臨機決斷,事後及時向黨組織報告並按程序予以追認的。

(三)在依紀依法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的過程中,因經驗不足工作出現偏差,尚未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根據有關規定可以適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對於認定不符合容錯情形的,黨組織應當及時給予解釋答覆,並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部門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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