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企業低壓用電安全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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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企業低壓用電安全國家標準

1、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完善並嚴格執行相應的用電安全規程及崗位責任制。

2、從事電氣作業中的特種作人員應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3、當非電氣作業人員有需要從事接近帶電用電產品的輔助性工作時,應先主動了解或由電氣作業人員介紹現場相關電氣安全知識、注意事項或要求,由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帶領和指導下參與工作,並對其安全負責。

4、臨時用電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有專人負責管理,限期拆除。

5、用電產品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並定期進行檢修、測試和維護經維修後的電氣設備和電氣裝置,應證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使用要求:

①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用電產品不得投入使用

②用電產品如不能修復或修復後達不到規定的安全性能時應及時予以報廢,並在明顯位置予以標識

③長期放置不用的用電產品在重新使用前,應經過必要的檢修和安全性能測試。

6、企業將變配電系統和用電作業等相關工作外包時,應與相關方簽訂專門的安全協議或在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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