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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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三款

勞動合同法第41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第(三)款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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