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表見代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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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表見代表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這一條規定的就是表見代理,體現出法律對於善意相對人的優先保護,目的在於平衡交易雙方利益,從而維護市場秩序穩定,保障交易安全,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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