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中的客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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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體”是“特性”的載體,即質量概念所描述的對象,它不只限於產品和服務,而是泛指一切可感知或可想象到的事物,它可能是物質的(如一台發動機、一張紙),也可能是非物質的(如項目計劃、轉換率),也可能是想象的(如組織未來的狀態)。
    定義中的“固有特性”是事物本來就有的,它是通過產品、過程或體系設計和開發及其之後實現過程形成的屬性:例如:物質特性(如機械、電氣、化學特性)
官感特性(如色彩、噪音)
工效特性(如語言或生理特性、人身安全特性)
功能特性(如飛機最高速度)
這些固有特性的要求大多是可測量的。
注意: 賦予的特性(如某一產品的價格),並非是產品系或過程的固有特性。
    定義中的“要求”是指利益相關方提出的需要滿足的需要和期望,它包括明示的(如明確規定的)、通常隱含的(如組織的慣例、一般習慣)或必須履行的(如法律法規、行業規則)。
    只有相關“客體”全面滿足對“固有特性”的各種“要求”,才可能被評定為好的質量或優秀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