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驗收抽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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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驗收抽驗標準

1、各類消防用電設備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裝置,應進行3次轉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2、火災報警控制器(含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功能檢驗。

3、消防聯動控制系統中其他各種用電設備、區域顯示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檢驗:

1)實際安裝數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檢驗。

2)實際安裝數量在6~10台者,抽驗5台。

3)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台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抽驗、但抽驗總數不應少於5台。

4、火災探測器(含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可燃氣體報警)和故障信號檢驗:

1)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驗20只(每個迴路都應抽驗)。

2)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每個迴路按實際安裝數量10%~20%的比例進行抽驗,但抽驗總數應不少於20只。

3)被檢查的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5、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2)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實際安裝數量5%~10%的比例抽驗。

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在符合規範要求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號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30%~50%的比例抽驗。

3)壓力開關、電動閥、電磁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檢驗。

7、氣體、泡沫、乾粉等滅火系統,應在符合規範要求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的比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自動、手動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

2)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他設備動作(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等)試驗1~3次。

8、防煙排煙風機應全部檢驗,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的閥門,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抽驗,並抽驗聯動功能,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報警聯動啟動、消防控制室直接啟停、現場手動啟動聯動防煙排煙風機1~3次。

2)報警聯動停、消防控制室遠程停通風空調送風1~3次。

3)報警聯動開啟、消防控制室開啟、現場手動開啟防排煙閥門1~3次。

9、各項檢驗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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