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飛行器管理辦法
一、本規定所指“低、慢、小”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主要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和超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載人氣球(熱氣球)、飛艇、滑翔傘、動力滑翔傘、無人機、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繫留氣球等12類。
二、在校園內放飛航空器,放飛方須持有武漢市公安機關出具的許可證明和操作資質證明,先報學校黨委宣傳部審核,再報學校保衞部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
三、在校園內放飛航空器應嚴格遵守國家空域交通管制規定,放飛高度不得高於120米,或不超過最高障礙物上方20米。
四、學校保衞部根據安全管理需要劃定禁飛區域和禁飛時段,航空器不得在禁飛區域和禁飛時段放飛。
五、禁止利用航空器在校園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經許可拍攝學校黨政部門、科研保密設施和其它保密場所
(二)擾亂學校的教學、科研、生活、工作秩序
(三)阻礙公安機關、學校保衞部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四)追逐、攔截他人,或者製造噪音干擾正常校園秩序
(五)攜帶、拋撒非法違禁宣傳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品
(六)投擲、傾倒物品
(七)偷窺、偷拍個人隱私
(八)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禁止的其它行為。
六、對違反規定的,學校保衞部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擊落航空器、暫扣航空器等處理,並將處理情況通報當事人單位。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經審批同意放飛航空器時,要注意安全,謹防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事故的,由航空器放飛方負完全責任。
小”飛行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飛行、飛行速度慢、體積較小不易被雷達發現”等全部或部分特徵的小型航空器或空飄物,主要有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無人機、航空模型、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載人熱氣球、飛艇、空飄氣球、繫留氣球、孔明燈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所有飛行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預先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