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執法細則2018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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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執法細則2018全文

2018看守所執法細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1-01.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推進看守所執法規範化建設,明確看守所執法崗位職責、崗位規範和工作要求,規範執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制定本細則。

1-02.適用範圍

(一)本細則是指導看守所民警嚴格、準確、規範執行看守所各項工作的內部規範性文件,僅限看守所內部適用,不得在法律文書中引用,不得向外單位、個人公開。

(二)看守所民警在監管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守本細則規定。

1-03.違反細則規定的責任

看守所民警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予以提醒、勸導或者訓誡情節較重或者屢次違反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1-04.修訂

本細則每年視情修改。

1-05.施行時間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羈押

2-01.收押

(一)查驗法律文書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憑《拘留證》、《逮捕證》收押。

2、在偵查階段,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異地羈押的,憑《拘留證》、《逮捕證》以及兩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級公安監管部門的審批手續收押。

3、改變管轄的,憑辦案機關改變管轄的法律文書和指定管轄決定書收押。

4、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追捕、押解任務需要臨時寄押的,憑《通緝令》或者縣級以上送押機關的公函,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收押。

5、抓獲網上在逃人員需要臨時寄押的,憑《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中的《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和電子法律文書的打印件,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收押。

6、判決前未被羈押,一審判決被判處實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憑一審判決書和《逮捕證》收押。

7、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刑期未執行完畢、需要收監執行的罪犯,憑執行機關的《收監執行通知書》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緩刑予以收監執行的罪犯,憑人民法院撤銷假釋、緩刑的裁定書和原判決書收押。

9、再審案件的原審被告人,憑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或者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收押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異地開庭,需要臨時羈押在異地看守所的罪犯,異地看守所憑刑事再審的訴訟文書、上一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案件的手續收押。

10、判決前已經羈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憑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收押判決前未被羈押,判決後需要收監執行刑罰的罪犯,憑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者裁定書收押。

已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因發現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羈押的,憑《拘留證》、《逮捕證》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偵查的,憑辦案機關的公函收押。

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印章不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核對身份

收押民警應當對被收押人員進行詢問,核實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進行健康和體表檢查

1、看守所新收押人員必須由醫生進行健康檢查。

2、健康檢查的項目為:血壓、血常規、心電圖、B超、胸片等問診的項目為:目前的身體狀況、以往病史、藥物過敏史、家族病史等,對女性人員還需詢問有無懷孕等情況,並進行妊娠檢查。健康檢查結果不能及時作出的,看守所可以暫時收押,健康檢查結果出來後不符合收押條件的,看守所應當及時提請案件主管機關變更強制措施。

3、對被收押人員的體表檢查應當裸身進行,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傷的(包括陳舊性外傷),應當如實記錄,並拍照固定。

對女性被收押人員的體表檢查,由女性民警進行。

(四)根據檢查情況分別作出處置

1、發現身體有外傷的,應當予以記錄,由送押人員出具傷情説明並簽字確認傷情嚴重的,由辦案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縣級以上人民醫院進行診斷,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經診斷後不適宜羈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傳染病

(2)具有《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所列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歲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惡、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而必須羈押的,應當由看守所所屬公安機關主要領導書面批准

(3)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收押後發現上述情形的,看守所應當書面通知辦案機關變更強制措施,並將書面通知複印,留存在押人員副檔。

(五)進行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的對象為看守所經健康和體表檢查後符合收押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對被收押人員人身和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應當在收押室進行。

2、安全檢查由2名以上民警進行。檢查前先責令被收押人員在指定地點站好,並將隨身所攜帶的物品放置於指定位置。檢查時,一名民警負責警戒,另一名民警負責對被收押人員人身和攜帶物品進行全面、細緻檢查。

3、檢查後的處置

(1)在押人員的生活必需品經安全處理後應當允許帶進監室。

(2)在押人員的非生活必需品、錢款以及可能影響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帶入監室,由看守所代為保管。看守所對代為保管的物品應當登記,登記文書應當一式三聯,一聯由在押人員收執,一聯隨財物移送財物保管室保存,一聯(存根)由看守所存查。看守所不宜保存的,可當場由辦案人員帶回或者通知其家屬領回。看守所應當設置專人管理在押人員錢款,並將錢款注入在押人員個人帳卡。

(3)發現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應當製作筆錄,由被收押人員簽名按捺手印,並由辦案機關送押人員簽字後,原件交辦案機關送押人員處理,複印件留存在押人員副檔。

(六)開具收押回執並辦理《提訊、提解證》

辦理收押手續後,收押民警應當向辦案機關出具收押回執,並在辦案機關的《提訊、提解證》上加蓋提訊專用章,註明法定羈押起止時間。

(七)採集信息

看守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採集被收押人員的信息,並錄入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統。

(八)對被收押人員進行告知

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民警應當書面告知其在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管理規定和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及行使權利的途徑。

書面告知不能代替管教民警對被收押人員的入所談話教育。

(九)收押罪犯的特殊程序

1、辦理罪犯收押手續後,看守所應當自收押之日起5日內向罪犯家屬或者監護人發出罪犯執行刑罰地點通知書。

2、對收押的外國籍或者無國籍罪犯,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所屬公安機關。

2-02.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

(一)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的情形

1、凡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2、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

3、凡在同一訴訟階段內變更辦案機關的,包括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案件改變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的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的,以及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改變後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註明改變情況及變更後的法定羈押起止期限。

(二)辦理換押手續

1、查驗換押憑證

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羈押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應當核查《換押證》開具的換押對象、移送理由、時間、羈押期限和移送機關、接收機關印章等是否齊全、規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填寫換押證

(1)看守所填寫《換押證》(第三聯),簽署承辦人姓名和時間,加蓋看守所印章後將此聯退回接收機關。

(2)看守所將《換押證》(第二聯)歸入換押對象正檔留存。

3、辦理《提訊、提解證》

(1)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的,應當在接收機關的《提訊、提解證》上加蓋提訊專用章,並註明法定羈押起止時間。

(2)對變更羈押期限的,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提解證》。

4、錄入換押信息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換押情況和羈押期限變更情況,應當立即錄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統。

(三)羈押期限管理

1、羈押期限即將屆滿通知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看守所應當在拘留期限屆滿前3日內書面通知辦案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後,看守所應當在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前7日內書面通知辦案機關。

2、超期羈押報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看守所應當書面報告同級人民檢察院,並抄送辦案機關。

3、登記通知和報告情況

催辦和超期羈押報告情況應當專冊登記,詳細記載辦理時間、催辦和報告單位、涉及案件、承辦人及回覆情況。

2-03.提訊、提審、提解

辦案人員必須憑有效工作證件及相關憑證提訊、提審或者提解。每提訊、提審、提解一名在押人員,提訊、提審、提解人員不得少於2人。提訊、提審、提解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查驗憑證

1、辦案機關憑加蓋提訊專用章並註明法定羈押期限的《提訊、提解證》和有效工作證件提訊、提審、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人民檢察院提訊審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憑《提訊、提解證》、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複印件)和有效工作證件提訊。提訊應當自提請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內進行。超過該有效期限的,看守所不予提訊。

3、死刑案件二審開庭,人民檢察院因出庭支持公訴需要提訊原審被告人的,憑《提訊、提解證》、第二審人民法院閲卷通知書和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有效工作證件進行。

4、辦案機關因辦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關情況的,憑辦案機關公函和辦案人員有效工作證件,並經看守所領導批准後提訊。

5、辦案機關因偵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員出所辨認、起贓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批示的報告,批示中必須明確標註“辨認罪犯、罪證”或者“起贓”這一法定原因,同時憑加蓋提訊專用章的《提訊、提解證》提解出所。在押人員被提解出所期間,由提解的辦案機關負責其安全和健康。

6、提訊時需要翻譯人員、未成年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專業人員在場的,辦案機關應當出具書面證明。

違反上述規定或者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提審、提解。

(二)填寫《提訊、提審、提解登記》

(三)收證提人

1、暫時留存辦案機關《提訊、提解證》或者其他提訊、提審、提解憑證。

2、為在押人員加戴械具後將其提押至訊問室或者交給提解人員。

3、提訊、提審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對提訊、提審人員在提訊、提審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看守所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中止提訊、提審。

4、對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員,看守所應當對其進行詢問和體表檢查,並書面記錄,由看守所民警、醫生、辦案人員和在押人員四方簽字確認。

5、看守所安排提訊,不得影響被訊問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療等。

(四)收人退證

1、安全和健康、體表檢查

提訊、提審或者提解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其中對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的,看守所還應當進行體表檢查。檢查情況應當作好書面記錄。

(1)經檢查無異常的,由看守所民警、辦案人員和在押人員簽字確認後,看守所民警將在押人員押回原監室

(2)發現在押人員攜帶違禁物品的,予以沒收

(3)發現在押人員體表和健康有異常的,看守所應當要求辦案機關作出書面説明,並立即書面報告主管公安機關、上級業務指導部門和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對有生命危險的,拒絕收押。

2、收押在押人員後,在《提訊、提審、提解登記》表上註明還押時間。

3、將提訊、提審、提解憑證退還辦案人員。

2-04.出所

出所包括兩類情形:一是法定條件出所二是臨時出所。

(一)法定條件出所

1、出所憑證

(1)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包括變更強制措施、拘留逮捕後轉勞動教養處理、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或者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判處無罪、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管制、緩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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