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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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酒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

至於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在2012年5月28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本條中規定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提供場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這裏的“場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經管的場所,如酒吧等。其重點打擊的應是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吸毒提供處所和集中為多人提供吸毒場所的。執行中,應注意掌握好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不知某人是吸毒人,而為其提供旅館等場所住宿,吸毒人在其場所吸毒的,不應按犯罪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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