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範圍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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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範圍最新規定

文化事業建設費範圍有: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户外廣告經營單位,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範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列舉的娛樂業、廣告業予以確定:

(1)娛樂業。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枱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網吧、酒吧等。(2)廣告業。指利用廣播電台、電視台(電影、電視)、報刊雜誌、燈箱、招牌等形式對商品或經營服務項目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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