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巡回法庭受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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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回法庭受案的具體規定:
1. 下列民事案件可以向第三巡回法庭申請再審 (一)對第三巡回法庭巡迴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認為有
2. 下列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將生效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 (二)再審申請
3.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申請再審 (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 (二)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一)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辦理巡迴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