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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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最新規定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6、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拒絕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3、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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