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租房最新政策中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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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租房最新政策中央規定

1.對公租房建設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2.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税、印花税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

4.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税。

5.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6.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税、房產税。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營業税、房產税優惠政策。

7.享受上述税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准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優惠政策。

8.上述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後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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