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不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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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不成立條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不作為犯罪成立的前提條件。這裏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四個來源: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裏的“法律”包括狹義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規等)(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這類義務以行為人具有某種身份或從事某種業務並正在執行為前提。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即當先行行為危及他人權益時,行為人有義務採取措施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險發生。 

2、行為人能履行特定義務而未履行。 “能履行義務”不僅意味着行為人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行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即行為人能採取措施,並且此措施可能防止結果發生。 

3、由於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這是不作為行為達到犯罪程度的客觀標誌。換句話説,就是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可以避免結果發生時,不作為才可能成立犯罪。其實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對犯罪成立標準一直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有一部分人認為只要屬於犯罪既遂就構成了犯罪成立。因為某個違法行為不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話,也不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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