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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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範商業銀行股東行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對外資銀行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東持股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係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原則。

第四條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准。對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擬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許可批覆,有效期為六個月。審批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後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銀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税記錄和財務狀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

第六條 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係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第七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股權事務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股權進行監管,對商業銀行及其股東等單位和人員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條 商業銀行及其股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商業銀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管理。

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前款中的“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向商業銀行派駐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影響商業銀行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以及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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