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薪發放標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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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薪發放標準方案

、第十三個月工資屬於獎勵性工資,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員在人社局批准審查後才能發放。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因處分立案審查考核不定等次人員不發放。

3、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員不發放。6月30日以後退休的人員必須發放。

4、全年病假超過半年或事假超三個月人員的不發放。

5、新招聘人員折半發放。

6、人才交流中心重新上崗人員折半發放。

7、離崗休息人員必須發放。

8、第十三個月工資將放入績效工資總量中,按有關規定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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