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準予撤訴和終止審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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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準予撤訴和終止審理的區別

裁定準予撤訴,是指法院同意原告撤訴,這個撤訴申請是由原告提出來的。終止審理,這個決定是由法院根據案情的進展情況作出的。雖然都是對案件審理的一個終結,但取決的因素不同。撤訴的主動權在原告,原告想撤就撤,不想撤就不撒。但終止審理,不管雙方同意不同意,法院審理暫告一個段落。

裁定準予撤訴和終止審理的區別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準予撤訴,是指當事人(原告)申請撤消訴訟,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理由充足而作出的決定。(但必須在宣判前提出申請)。

終止審理是,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有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審理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6,其他應中止訴訟的情形。説直接點,裁定準予撤訴是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作出的,而終止審理則是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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