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複查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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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複查最新規定

規定如下:

1、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

2、信訪人對人民檢察院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複查請求。人民檢察院收到複查請求後應當進行審查一,符合立案複查規定的應當立案複查,不復合立案複查規定的應當書面答覆信訪人。民事案件經複查後存在問題的,可以要求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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