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管轄權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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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管轄權最新規定

  《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一、民法典中買賣合同的管轄權法律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對中買賣合同的管轄權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買賣合同由被告人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包括約定地、交付貨物地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3、訴訟解決

當發生合同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1)訴訟時效。

(2)訴訟管轄。

(3)訴訟保全。

(4)調解及判決。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中買賣合同的管轄權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買賣合同糾紛有兩種管轄地,一是被告人所在地,二是買賣合同履行地。買賣合同履行地包括約定地、交付貨物所在地等。

做出侵權的⾏為損害他⼈合法利益的,侵權⼈要承擔侵權的責任,因侵權⾏為產⽣糾紛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糾紛的管轄地怎樣確定

民法典對侵權責任糾紛的管轄地如何確定沒有進⾏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侵權⾏為由侵權⾏為發⽣地或者被告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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