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規定高等教育由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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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規定高等教育由誰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的本質屬性,綜合其職能與特徵很難得出一個用三言兩語就能説清道明的概念,我們必須認可其教育性與影響性,兼顧高等教育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凸顯出其教育屬性佔據的主要地位:高等教育即讓人變為更好的人。那麼在認可高等教育的本質屬性之後,對高等教育的意義就可以進行理性的思考。

首先要談的就是高等教育的教育意義。高等教育仍然是對人教育過程中的一個環節,雖然更加專業化,教育模式也更加先進,其所起到的作用仍然是教育人、培養人。教育的目的包含着兩個方面,一個是知識文化的傳承。作為人類重要的社會性活動,教學過程主要就是為了讓學生對過去先輩們所總結出來的文化知識、哲學思想、科學理論的學習與繼承,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以期讓學生高屋建瓴,能推動文化與科技的發展。

另一種則就是培養人的價值觀體系的作用。在教育的過程中,一定會有對人的道德品質進行培養的內容,高學歷與高素質應該是相輔相成的體現,培養人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念,用高尚的道德準則去約束自己,這才能輸送社會發展所需的人才。一個人的精神面貌也是教育作用的集中體現。教育的作用是培養人具有淵博的學識和崇高的品德,提升人的社會責任感,培養人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的個體意識,充分認可自身的作用,才能實現自身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統一。

國務院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高等教育事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高等教育事業,管理主要為地方培養人才和國務院授權管理的高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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