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賃房變更承租人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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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賃房變更承租人最新規定

根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文件關於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户名的規定:公房變更租賃户名的條件

公房變更租賃户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户名的

(二)承租人户口遷離本市,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户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户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與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户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項變更租賃户名後,在五年內不得再依該 規定變更租賃户名。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變更租賃 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提出申請時間為節 點按照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變更租賃户名的,共同居 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承租人死亡時間為節點。

本規定所稱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連續一年以上而 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處結婚的配偶、在本處出生的子女,且在本處實際居住的,可以不受實際居住生活連續一年以上以及他處住 房條件的限制。

本規定所稱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 用單位補貼房款的一半以上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徵收(拆遷) 後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居住困難”,是指以本市當年度公佈的申請廉租住房面積標準核定,低於該標準的為居住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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