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預留物業用房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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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預留物業用房的標準

開發商預留物業管理用房要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三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項目,物業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不得低於一百二十平方米。且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具備水電採光通風等設施的房屋,地下室、電梯間、公共門廳、車棚、垃圾房、人防工程等及層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作為物業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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